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时事 2019-05-08 22:24:29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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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 Q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没有最新修订的版本?
  • Q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
  • Q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何时施行
  • Q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何时起施行
  • Q5: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里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 Q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子2014年什么时候起执行
  • Q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
  • Q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没有最新修订的版本?

    修正案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还是使用的02年的版本你可以在网上搜索到,现在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修改计划了,已经有很多摸底征求意见工作在开展了,预计几年之后就会有新的出台了

    Q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问题,建议你还是去看看人大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释义,其具体内容包含:
    一、关于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按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Www.YIjitao★.cOM

    Q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何时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Q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何时起施行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WWw.yIJITAO.★Com

    Q5: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里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里的“十二字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二、“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wWw.YI+JiTao.CoM

    Q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子2014年什么时候起执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子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Q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拓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及修改过程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三、201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点:

    1、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3、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5、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7、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8、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9、关于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及事后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0、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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