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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没有通知别的股东,未经股东会协商同意,但签了合同可以视为转让无效吗?
公司法有表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签订合同后,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在法院判决前仍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wwW.Y@IJiTAO.COMQ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这个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根据目前的法律和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需要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来决议。但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工商局或股权托管中心一般都会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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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这种情况也遇到过,本人的做法是,讲明现在运行情况,如果对方坚决要求撤资,那么原则上同意撤资,但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先签署撤资意向书,但暂时先不返还相应资金,相应资金按照约定逐月或约定时间分期返还,公司在此后经营行为也与该股东无关,该股东的入股自己不再算作股金,只算作借用资金分批返还。
这样做个人认为,既保证了刚开始运营的公司,不会出现资金缺口造成被动,同时暂时免费使用了资金,使公司资金运用最大化,而该股东也不用对撤资造成的损失赔偿,也可以在不伤害感情的基础上和平分手,这样互相不会造成伤害和损失,毕竟做生意是和气生财,互相留一步日后好相见。
如果你公司有相对的技术保密,或者相应的商业秘密,也可以再补充一份相关协议。
w%Ww.YIjiTaO.cOmQ4: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份需要什么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