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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最大的区别是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它们之间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二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它们最明显的区区就是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独立的财产.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名称和财产都依附于总公司。
Q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无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有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无此限制。
设立子公司与设立一般公司要求大致相同。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撤销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检时应当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Q3: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区别源于各自法律地位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则是独立法人。因此,两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如下区别: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子公司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为主体征收的税种,因此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纳税,是完全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作为分支机构,适用总分机构的税收规定,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一般按总公司提供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数据在分公司所在地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但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特别规定:国税总局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就地申报企业所得税,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并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增值税及其它税种,均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公司所在地就地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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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具有什么不同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经营行为应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进行,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母公司承担,通常不独立建帐。不能独立对外签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单独对外担保无效。说白了,分公司就象个办公室,所有权利义务要由母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外控股或参股的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与母公司一样。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由母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并享有股东权利义务。
Q5:法人分支机构与子公司、分公司有何区别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担。而子公司是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但分公司都没有。
如果想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应到当地工商局申请注册法人公司,总公司为大股东或唯一股东,进行验资注册登记。同时将分公司撤销。
分公司的会计也有分不同种类的,有的当地报税,有的回总公司报税,但无论怎么报税,报表只有一张。而子公司有自己的核算体系,应该有自己的会计出纳,有自己的独立报表。只是母公司在年终核算时,需要将子公司报表合并入母公司报表,即编制合并报表。
二、分公司与分支机构区别:
1、在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在查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擅自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机构的案件时。一律将其作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来予以定性处罚。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不正确也是不准确的。
2、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分公司的登记”还作了专章规定(即第七章)。该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指明了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此外,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照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以及该《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不难看出,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其为“分公司”而不能称其为“分支机构”。
三、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都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他们的共同点。其不同点在于,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支机”。这一点,可根据前述论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的规定,加以佐证。因此,在查办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机构的案件中,我们应当遵循“主体为何”的原则。即,看究竟是“谁”设立了这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如果设立该机构的主体是公司,那就定性为“擅自设立分公司”;如果设立该机构的主体为非公司企业,则定性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然后再分别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