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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纳税人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企业销售收入是否超过500万(不分行业),
超过500万的,不予予转登记!对未超过500万
的,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以工业、商
业、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认定的,可以转登记;
若是以“营改增”行业认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的,不予转登记一同时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转
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时,先由税务所核实清理
是否属于转登记范围,并在《一般纳税人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上由管理员签字盖章
确认后,纳税人再去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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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一般纳税人什么条件下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这里的“转登记下期”指的是,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区分转登记日当期是否已取得发票,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纳税人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扩展资料:
一、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三、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四、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六、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Q3: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Q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限制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申报期限按照转登记时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