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集整理关于会计与税法缴税的差异的相关议题,使用内容导航快速到达。
内容导航:
Q1: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处理
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原因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Q2: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题怎么做?
1.会计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做就可以。不过会计核算时别忘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的问题,这是很多企业会计易犯的错误。
2.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差异上。处理原则是会计按会计核算,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差异调整,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税法与会计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它是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来计算的。
3.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在以后很可能获得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5.实际工作中可能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会听到税务机关评估检查时,提到什么业务应视同销售,大家也不要为此搞糊涂了,做会计分录还是按会计规定做,会计上不存在视同销售这一说法。只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这些规定而已。
有什么疑问,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欢迎继续交流!
Q3:新所得税法应纳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使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之间产生了新的差异,新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准则存在差异的最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制订标准的主体和适用对象不同。新所得税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税务机关贯彻实施的,而会计制度、准则是由财政部制订、贯彻实施的。新所得税法规范的是所得税的处理,即我们通常说的税务处理。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的是会计处理。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按照新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何确认收入利润,需按照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是两种不同的业务处理,一种是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如何确认收入利润。二是制订标准的目标不同。制订新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制订会计制度、准则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遵循客观性、可靠性、谨慎性原则。目标不同,最后产生的相关项目计提的标准就会不同。最典型要属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按照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年末只能按应收款项余额的0.5%提取,而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企业应采取账龄分析法,根据应收账款余额的实际情况提取,直至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达到100%.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新所得税法允许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提取,则企业完全可以高估坏账比例,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新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准则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有其必然性,是无法消除的。不但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仍然存在。不但中国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因此,企业应正视差异存在的客观性,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确实会产生新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以前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只有“三新”开发费支出一项,现在增加到两项,产生了新差异。2.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过去这种视同利润分配的规定几乎没有,由于新规定的出现,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就需要对会计上未分配的利润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与税法处理上产生了新差异。3.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此项规定为税务机关合理认定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目的是防止企业虚拟费用支出。比如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较多的情况下,可能采取加大成本费用的做法,可以通过与税负较轻的咨询服务公司签订所谓咨询顾问协议,支付大额咨询服务费,这种费用的定价没有明确的市场标准。对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咨询服务是否存在、咨询内容等要素进行评估,从而判断该项业务的真实性。而一旦税务机关进行了调整,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就产生了差异。据不完全统计,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消除的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有20多项,新增加的差异有40多项,目前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已达到100多项。在消除的差异中,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增加的比较典型的差异有:按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期末计量广泛应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则不认可这种计量属性。会计与税法差异处理非常复杂,差异处理存在的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等待期内职工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目前对企业支付的股票期权费用,在成本费用列支时,新所得税法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多数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企业在进行重组、改制等事项时,根据辞退职工计划或方案事先提取的补偿金,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但目前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三是在金融性资产的利息分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而新所得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无可能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度的差异“为我所用”,即选择差异真空地带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的选择和设计,以达到特定的目的。比如有关损益调整方面,有的纳税人利用两个标准的时间差采取极其隐晦又非常合法合规的处理,达到利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增加企业会计利润,而新所得税法又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纳税人在财务报表报出后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期间的销售退回,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也存在真空区,容易被利用。因为在这段时间发生的销售退回,不用调整报告期的会计报表,即虚增了利润,而此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尚未完成,可以将销售退回影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冲回,不会导致多缴税。对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协调,从而消除这些不应该有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