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就业优惠政策

军事 2019-08-24 19:35:06 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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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退伍军人有没有什么待遇和优惠政策
  • Q2:退伍军人回家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 Q3:国家对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 Q4: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 Q5:农村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 Q6:退伍军人再就业有优惠政策没
  • Q7:八一年后的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 Q1:退伍军人有没有什么待遇和优惠政策

    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2、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Q2:退伍军人回家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如下: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Q3:国家对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6年1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5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Q4: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小额信贷机构申请专项的创业贷款。一般情况下,可以贷款2—5万元,最长可以贷款4年,利息由财政全部或部分贴息。当然,这种贷款也是有条件的,你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如场地和固定投资,这个小额贷款只能作为流动资金。另外你开业以后还可以享受三年的税收减免政策。具体的详情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Q5:农村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您可以在你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这个贷款是全额贴息的,也就是说等于免息。但不知道您是哪里的,是否符合当地的其他要求,如果您开店的,可以直接以店面经营项目申请办理,如果没有,因为您是农村户口,可以考虑以种植或养殖为项目贷款。各地的政策会略有不同,可能会要求您提供公务员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资卡的担保(意思就是,您假如没有按时还款,会扣他们的工资为您代偿,只要您按时还,对他们不会有任何影响)还有就是如果额度不高的贷款,当地可能会有免担保的形式,也就是不用提供担保人的贷款,不过一般免担保的贷款额度比较小。

    Q6:退伍军人再就业有优惠政策没

    有,比如找工作有优先权,自谋职业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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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八一年后的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扩展资料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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