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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重庆大巴车坠江,女司机会被怎么判刑
我觉得你应该想想,你造谣到底该怎么判刑
Q3:重庆大巴坠江观后感
今天我们的第一节课是周会,同学们的胸前都佩戴着一块新的红领巾,身穿校服安静的坐在椅子上等待老师的到来。在周会上,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件让人惊心动魄的事件重庆大巴车坠江。这件事发生在重庆一辆大巴车上,一名没规则的女乘客,在发现自己错过下车地点后,要求司机停车,在遭到司机拒绝后情绪失控,开始对司机进行打骂。而此时同样情绪失控的公交车司机跟乘客发生了肢体冲突,几个回合下,来车子失控冲向对面的护栏,坠入江中。这位女乘客虽然错过了一站,但是却要另外的乘客错过了一生。同学们我们想一想如果这位司机委婉地向这位女乘客道歉,会让这场悲剧发生吗?如果这位女乘客在下一站下车,不与司机打骂,会让这场悲剧发生吗?如果车上的乘客制止,会让这场悲剧发生吗?答案是否定的。这件事的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他们没有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诚实守信,知错就改,有责任心;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让我们遵守以上规则,珍爱生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该女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本案的情节,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当前中国刑法适用的标准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重庆大巴坠江案中,犯罪嫌疑人某某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有一个规定,那就是死亡人数6人以上。虽然本案遇难人数官方并未通报,但各方消息称,车内人数20人以上……因此,适用该量刑情节,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嫌疑人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即自首、坦白、重大立功、未成年……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不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罪的犯罪情形一般都是列举出来的,或者虽然没有列举出来,但是根据刑法条文同类解释的规则,要求危害具有相当性,所以。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轻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