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

生活 2019-01-15 02:27:55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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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
  • Q2:敲诈勒索我需要什么证据,敲诈20万能判几年
  • Q3:被人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吗
  • Q4:如何告敲诈勒索罪?需要什么证据和程序?
  • Q1: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

    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
    4。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换言之,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都是以杀害,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在犯罪客观方面。在招摇撞骗罪中。
    (四)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被害人在受骗后,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侵犯的客体不同,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不知道你案件的具体情节,建议你看看以下资料,自己对照一下,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
    1、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
    3,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不以是否有“借口”,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二者同时起作用,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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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敲诈勒索我需要什么证据,敲诈20万能判几年

    敲诈勒索的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也可以是录音录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其他形式的证据。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20万属于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具体量刑还需考虑其他各种因素综合确定

    Q3:被人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是需要有证据予以证明的,证据的种类很多,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Q4:如何告敲诈勒索罪?需要什么证据和程序?

    告别人敲诈勒索罪,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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