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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哪些领导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8、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9、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Q2:由谁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Q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谁具体负责?
全国人大委员长主持并负责相关工作。
Q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什么?
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各中央国家机关也都由它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1、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以后开始设立;1968年开始悬空;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取消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级领导人。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副主席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的首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其职位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国会议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上的最高军事统帅,前身为国防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委员的连任届数在宪法并没有限制。由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控制(党指挥枪),任职者通常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担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s Court of the Peopl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党和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8、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9、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