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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个人缴社保中断后,补缴为什么要交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社保中断后,如果再次参加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工资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即可,不需要交纳滞纳金。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而补缴的,需要交纳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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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补缴8年社保个人部分有没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Q3:个人交社保补交还需要滞纳金和利息吗
如果允许你补缴,就得缴纳滞纳金,没有利息,滞纳金比利息厉害。
Q4:补交上个月单位和个人的社保和滞纳金怎么入账?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补交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Q5:公司要为个人补缴过去四年社保有滞纳金吗
有滞纳金
至于多少要看当地社保计算啦,这个可不是人为的可以计算的
至于滞纳金由谁出,要看当时没有交费的原因在哪里了?如果是个人的原因,那就是个人出喽!这个一般都是员工在监察举报后由监察判断给出的答案
其实滞纳金这个,可以由社保和监察,任何一个地方帮助你解决的问题,是可以人为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