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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Q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是年满十八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
Q4:我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有哪些
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项政治自由、监督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Q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有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以上是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原文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
Q6:为什么说我国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的权利,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被选为人民代表的权利,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代表。在我国,选举所需费用全部由国库开支,使公民行使选举权有物质保证。另外,《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上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权利提供各项具体保障措施。政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和权利。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进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到2004年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总数达28.9万个。职工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到2004年9月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总数为102万个,工会会员达1.37亿人。对于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等方面的权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余处,宗教院校76所,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各级国家机关普遍设立了信访机构,人民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系统还设立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机构。《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享有上述权利的水平必将得到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