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集整理关于个人所得税合理节税的相关议题,使用内容导航快速到达。
内容导航:
Q1:个人独资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怎么能合理节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税)×核定征收率(无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海一号园区:增值税:500W/1.03*3%=145631.06
附加税:145631.06*6%=8737.86
所得税:500W/1.03*0.1*0.35-65500=104402.91
返税:145631.06*50%*25%=18203.88
合计:240567.95综合税率4.8%
上海一号园区:增值税:1000W/1.06*6%=566037.73
附加税:566037.73*6%=33962.26
所得税:1000W/1.06*10%*35%-6.55W=264688.67
返税:566037.73*50%*25%=70754.71
合计:793933.95综合税率:7.9%
通过个人独资分流业务为主公司承担部分税收,让个人独资去缴纳税务可以享受税收洼地的政策扶持,增值税返还地方留存25%-70%,个人独资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高管个人税、股东分红等税务,具体方案需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定制,有兴趣欢迎留言或者私信咨询,觉得好的感谢您动动手指转发
Q2:个人独资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怎么能合理节税?
第一,明确说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不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怎么交呢?,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再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具体计算公式可以参考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因为不好做账,凭证不全,可以选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由税务机关给你核定一个利润率(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第四、怎么能合理节税?这里我们只说个人所得税。一是找一个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二是尽量取得发票和凭证,在规定范围内,把能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都扣除。三是,如果实在做不到上面两点,那就选择核定征收吧,可以省去一些会计做账成本。
撰文:税务小灵通,肩扛税徽的小战士,与你分享最新最全的税收知识,欢迎关注Q3:2012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单位应该如何合理节税?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3.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终奖合法避税的三大绝招
有的单位发放年终奖,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远远超出平时月份的工资收入,辛苦了一年的老百姓早就巴望着这笔过年费。南京税务部门再次提醒拿了年终奖别忘要缴税,不过一些企业其实早就开始了“避税筹划”,一个,高级白领全年避税过万元都可能。
年终奖高额税款“吃不消”
税务人员举了个例子,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给他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根据税法,“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这样,这位高管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1200)X20%-375]x12=1662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x45%-15375=38625元;共计16620+38625=55245元。
年终奖按照实际发放时间一次性扣除,大部分普通职工年终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平时多出两三百元,若做“避税筹划”反而可能多缴税。而企业中高层所缴个税有天壤之别,特别是那些平时只拿基本工资、年终领取绩效奖金的业务骨干和高管,最后一个月年终奖要缴的个税甚至是全年工资的三四倍,大多数人直呼“吃不消”,并强烈要求公司会计“想想办法”。
年终奖避税三大招数
企业年终奖避税主要有三种手段,由于税法没有明令禁止,因此也算不上违法。
一种是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通常来说,业绩考核的企业经过前三季度基本可以确定年终奖金额,企业高管的年终分红在11月份同样能够“大差不差”计算出来,因此大都将奖金分发在11月、12月和次年1月。同样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12万元为例,分摊到后三个月就是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9-1200)x20%-375]x9+[(10000+40000-1200)x30%-33751x3=46260元,节省55245-46260=8985元;相当于这名高管一个月工资。
第二种常见手段是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0)x20%-375]X12=40620元,节省55245-40620:14625元。
第三种手段往往和上述方式同时使用,就是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不过税务官员表示,单位发放的有价证券、礼品,最好根据市场价来折算纳入个人收入缴纳个税,否则在日后查账时一旦发现就要补缴税款并加以处罚。
Q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节税处理
(一)居民非居民方面的优惠政策
已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个人收入只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达到征税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正后的《税法》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和“非居民”两个概念,并在纳税人中加以限定,这样为节税提供了机会。税法规定: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永久性居住权并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和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两部分个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因此中国是根据永久性居住权和居住时间双重标准来确定居民和非居民。对“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境内外所得都要申报纳税;对“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二)离境扣除方面的优惠
对“居民”居住满一年指一个纳税年度的365天,在纳税年度内可通过离境的方式摆脱“居民”身份。如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可以从居住天数中扣除。从而使你居住天数小于365天。也可以通过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方式扣除居住天数。
(三)无住所,连续居住不超过五年的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国家规定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就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四)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属于该雇主的中国境内营业机构、场所负担的,予以免税。
(五)抵扣和费用扣除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加进了“住所”的概念。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工作,特别是因公或其他原因到境外工作的人员,其所得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税,这样的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也合法,但不尽合理,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又作了两项优惠规定:一是可以抵扣在国外缴的税款;二是增加费用扣除款。
(六)对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税率优惠
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以800元为起征点,超过800元,按下列9级超额累进征税。
新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原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相比,最低和最高税率没有变化,但中间增设了15%、25%、35%三档税率,征税级距拉大。这样规定只对高收入者税负略有提高,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与原税负持平。修订后的税率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率相比,最低税率降低了15个百分点,降幅较大。就超征点而言,外国人在中国的超征点各地在800元扣除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有的超征点达4000元。
(七)稿酬所得减征30%的优惠
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一规定很好地照顾了投搞人的利益。如,若有稿费5000元,则应税所得为:5000(1-20%),即4000元,应纳税额为4000元×20%,即为800元,减征30%,即800×70%即560元为应纳税额。
(八)免税优惠
为了体现对某些行为的鼓励,修订后的《税法》对下列情况作出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这部分奖金全免税是为了鼓励和提倡个人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明创造,繁荣文化艺术创作和发展我国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教育和环保事业。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对这部分收入免税,是为了引导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鼓励储蓄和购买国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3-7项五项收入给予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转业和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实际生活需要。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签订的有关协议中规定免税收入,主要有两项:一项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另一项是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减税优惠
《税法》中的两类减税项目:一类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税的。前者是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同时为了鼓励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自谋职业、自食其力,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后者是为了帮助纳税人迅速恢复经营,生产自救而采取的措施。关于减税的幅度和期限,往往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