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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网上电子税务局里面——宣传辅导——办税指南——下载服务—— 表单证书——认定管理类
Q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扩展资料:
经营性重组
1.改变管理层。当现有管理层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企业活力不足时,更新管理层或者至少给予管理层以新的补充就显得非常必要。一般情况下,管理层候选人应具有以下品质:
(1)行业经验(2)修整经验(3)思变(4)领导才能,引导和指挥的能力。
新的管理层要对企业的长处和弱点有个新的感知,制定出新的重建企业的策略,并带领公司继续发展。在多数情况下,传统的经营方式都需要加以改变,而且接受变化的文化应当得到推动。
2.强而有力的财务控制。在几乎每个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形中,其财务控制以及财务管理不是薄弱,就是根本不存在。如果新的管理层真的要对陷于困境的企业取得控制权的话,他们就需要一个完全有效的预算和申报系统。然后就需要管理层将这个系统用作日常工具,监控公司业务并做出关键性的决策。
另外,应当建立起适当的规范,对业务进行监控,并开发出早期警告信号系统,从而可能尽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最后,由外面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应当被看成是对公司管理和控制的一个关键性的补充。进行高水平的审计,从而使会计程序和系统得到改善,并确保所申报结果的精确性。
3.组织变革。在进行修整的情况下,关键性管理层之间以及各部门中个人之间的沟通一定要公开,全部的信息必须得到充分交流。另外,这种变革的驱动力并不在于简单地创建新的组织结构表和重新指定申报流程,而是在于实施公开的交流手段,以沟通活动为导向的诸多步骤。
Q3: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计税基础计算?
甲股份公司共有股权1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648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72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下列对于此项业务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
A.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为160万元
B.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为72万元
C.甲公司股东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40万元
D.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760万元
现金支付720万,占总价值720/(6480+720)=10%
股权支付部分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甲公司转让了800万股,其中800*90%=720万股没有所得。
800*10%=80万股,产生转让所得(9-7)*80万股=160万元。A对,B错。
Q4: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不是也不要备案了
是的不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Q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扩展资料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Q6:如何正确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3)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特殊税务处理
【解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当用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润来弥补。
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同利率的乘积,就是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用这个利润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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