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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又称"保户",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是对保险标的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或相关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以其身体机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财产保险,或以自己的身体机能或寿命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就转化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人同“保证人”在保险里,保人指的是投保人,也就是购买保险的人。
社保忘缴可以补缴:
社劳保障局申请补缴 ;
前没交往前补交所谓补交存于养账户欠交段 另外补交滞纳金定按同期银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不行,必须是投保人亲笔签字。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都不是本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后追认的除外。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就本案而言,如果投保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就说明投保人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投保要求。因此,基于投保人并无投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的关系人。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既然被保险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这说明,该保险合同及保险金额并未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追认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投保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名,则说明,是有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了该份保险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追认该保险合同的,则合同成立并有效。
关于被保险人的同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