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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原民办代课教师和离岗退养民办教师有什么区别?
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是同一性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称呼,绝不能相提并论。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群众接受文化教育率极低,国家开始着手开办公办学校。仅凭教量有限的公办教师远远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便从回乡的初、高中毕业生中,由学校提名或当地基层组织推荐,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教育行政部门文化考查,组织审批成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另一类列——民办教师。
教人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41号)提出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同时也有了1984年年底为民办教师的“政策界限”,至此,民办教师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性改变!
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都是1984年年底以前任教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他们或因病、残、弱不能继续任教,或因已过60周岁,有“民转公”条件但还没有取得“民转公”的资格,只是按民办教师身份办理了退养手续而离开了教学的岗位,有的地方按教龄进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也有条件好的地区参照公办教师办理退休的,退养费标准不一,但从离岗退养时就开始领取了。
1984年年底以后任教的,被划在“计划外”民办教师之列。从90年代末期开始清退,2003年正式拉开了清退“民办教师”的大幕。这些被清退的,大部分还是没有得到一次性补偿金,直到教人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号)出台后,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建立了民办教师养老金补助制度,即以工龄形式发放的每月是每年教龄的8元、10元、20元的教龄补助。能领取养老补助的就是原民办教师,之所以这样称谓是为了区别至今在岗任教被“返聘”的改称为代课的那些“民办教师”。
其实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是中国教育发展史上一个特殊的共同体。都是无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是农村“普九”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由于任教时间和个人年龄才导致了不同的结局。
眼下,最主要的还是了解这些人的生活状况,未得到辞退补偿金的进行一次补偿,生活确实困难的分教龄段增发生活补助费并全国制定一个统一的养老金补助标准,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Q2:民办代课教师和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什么区别?
民办代课教师和原民办代课教师,我认为没有什么多大差別,只是时代不同,称呼各异。他们都是临时聘用的教师,有单独存在,也有同一时期存在。民办教师与代课教师同时存在的时候、,只是民办教师比代课教师相对稳定,只有代课教师考入民办教师才能考公办教师。工资都比公办教师的工资低。在六十年代临时聘用的教师统称代教师,七十年代后随着教育的发展,特别是农村教育的发展,兴起了村村办校的热潮,村级不但有小学,还办起了初中。为了适应教育的发展,国家实行两条腿走路,请了大量的临时教师,这个时期请的教师称为民办教师。在这同一时期,由于学校教师因某些原因请假,如病假、产假等,学校缺教师的,这时请的教师就叫临时代课教师。到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民办教师符合教师条件的,大多数都转为公办教师,从此公办学校民办老师不复存在。然而根据需要代课教师的队伍又逐步确大,到OO年末代课教师考公办教师也基本告一段落,得转的转了,未得转的就辞退了。
Q3: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有什么区别?
民办教师
据《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1979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
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指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他们没有任何“名分”,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据报道,西部地区代课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20%。教育部宣布,在短时间内,将清退目前仍然存在的44.8万中小学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总体而言,代课教师一般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教学水平不高,长期任教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提高。
区别:
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他们多数都是在特定的时期存在于农村中小学校中,没有编制的一批教学员工。但民办教师是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上岗,而代课教师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
Q4: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有区别吗?
1、民办教师就是代课教师,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
2、民办或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
一是在学校教职工编制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聘用代课教师可缓解教学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是学校拿出适当比例的空编用于聘用代课教师,有利于搞活学校内部的用人机制,还可避免今后因生源萎缩而带来的教职工分流压力。
三是政府为节约财政,逃避责任,甚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当时的劳动部还专门发文称:《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平等的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侵害代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