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集整理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的相关议题,使用内容导航快速到达。
内容导航:
Q1:交通事故对方主责,可否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部分,道理上没问题,但是现在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这块损失(理由是车辆贬值不是直接损失),诉至法院,多数法院也不支持。
据当初其次相关法规的专家讲,这一块不赔偿的原因,一是目前赔偿能力普遍不足,增加赔偿项目会相应增加赔偿主张的难度,二是车辆贬值需要依据,对这方面的鉴定,目前市场还不成熟,难以得到相对客观的鉴定结果。
司法实践中,一般一年以内的新车,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需要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果),这样多数能争取到部分赔偿。如果车辆较旧,就不好说了。
Q2: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够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里的定论,不可以。
但是,现实中实际情况的复杂永远超出法律的规定,有一种特殊情况,小编认为是可以主张的。
那就是,你约定将车六万块卖给别人,在驾车去交付车辆的路上,发生事故,对方听说后,认为车辆贬值,只愿意付五万,这种情况下,车辆的贬值,从不受法律保护的预期,可能的损失,变成了实际,现实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支持。
www.:yIjiTAo.cOmQ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要赔偿的,而具体数额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数额具体相关规定:
1、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应该由肇事者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2、具体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车辆贬值率越高。
3、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Q4: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
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是填补的原则,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当车辆被撞经过修理后,因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赔偿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未赔偿的部分就是车辆贬值费即间接损失,无论是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权利人都应得到赔偿。
Q5: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能否直接赔偿
直赔是指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方结付,被保险人无须支付维修费用,只需交齐相关材料后即可将车辆取走。
责任明确并且手续齐全的单方事故,可由维修一方为被保险人垫付维修费用,进行直赔,然后维修方再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金。
对于双方事故来讲,如果双方车辆在同一地点进行维修,并且这个维修点具有修理双方车型的能力,那么也可以由维修方直赔。而涉及到人员伤亡的双方事故,是不可以直赔的,因为维修厂只考虑车损险这一方面,保险公司却是将车损险和人员的相关险种合保。
权威提示:
1、双方事故,必须要有交通队出具的裁决书,以此划分责任。
2、选择有定损能力、服务好、维修水平较高的正规修理厂进行定损、理赔和维修。正规修理厂可以进行定损、理赔和维修的“一条龙服务”,特别是对车辆的维修会比较有保障。如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六厂等修理企业和4S店可提供这种服务,比较人性化。
Q6:后怎么索赔,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范围
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费用、停运损失、施救费用、替代交通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