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委托他人处理

生活 2019-03-03 09:57:54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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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处理交通事故认证 可以委托他人处理吗
  • Q2:交通事故可以委托亲人处理吗?
  • Q3: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怎么处理?
  • Q4:交通事故,自己负全责,可以委托其他人来处理吗?
  • Q5:人伤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格式
  • Q1:处理交通事故认证 可以委托他人处理吗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事务。但接受处罚等不能由他人代办的事项,只能亲自处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Q2:交通事故可以委托亲人处理吗?

    诉讼代理人问题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Www.y☆IJITao.CoM

    Q3: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怎么处理?

    1.标准距离摆放三角警告牌。2.下车拍照,前后全景图片,含事故车,地上标志线信息,前后近景图片,车损部位特写。3.轻微擦碰,责任明确的可以私了,钱少报保险不划算。4.一千快以上的,报保险公司,责任有争议的报交警。5.交警定责,保险定损。6.修车,保险理赔。

    Q4:交通事故,自己负全责,可以委托其他人来处理吗?

    可以,有委托人委托书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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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人伤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格式

    道路交通事故委托书如何写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公民个人用交通事故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法人单位用交通事故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
    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事项就是委托代理的具体内容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是权项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同法定代理人不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委托代理人独立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如代为诉讼行为及接受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些涉及处分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就可以不出庭,但是对离婚案件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作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了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些都不是法院才能对是否准予离婚作出裁判。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出庭,经过法院调解,如果不离,有益于消除隔阂,增进团结。如果确定离婚,也便于双方在法庭上协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如果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或者不离婚,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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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授权委托书
    1.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出具的、授予民事代理人代理权并明确其代理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2.民事授权委托书包括三部分:一、首部,写明标题,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二、正文,授权事项,授权范围,特别授权的还需写明具体授权事项。三、尾部,委托人签章(单位的还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委托日期。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
    受委托人:姓名:×××,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人(我公司)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等。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年_月_日【查看全文】
    □授权委托书与委任代理的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在该国无我国领使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上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前者只代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不仅可代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而且可代委托人处分实体权利。
    在财产权益案件中,当事人委托有代理人的,可以出席法庭,也可以不出席法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关系人身权益,当事人本人不宜作出授权,代理人无权对其人身权代为处分,这应该成为委托代理中的一项原则。
    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与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一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与受诉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存在关联,因前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后一个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随前一个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当事人有权变更代理,代理人有权辞却代理。代理人的变更,代理权的解除,当事人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法院,以结束或变更与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否则,仅当事人与受托人的行为不发生诉讼上的效力。
    至于在诉讼期间,代理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无人承担诉讼,代理诉讼已无必要;所代理的诉讼终结等原因、委托与受托的法律关系,以及代理人与法院在诉讼上的法律关系,自行结束,代理权亦自行消灭。【详细】
    □授权委托书中全权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与苏某车辆2006年5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重伤,苏某负改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车辆购买了第三者险,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李某委托其儿子全权处理该事故 ,李某第一次出院后(即是2006年6月2日)李某的儿子与苏某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在交警的调解下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在协议上还签订了‘了解此案,以后互不申诉’的条款。后李某伤势未痊愈需继续治疗,医生建议并且转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后续治疗医药费用花去38732.50元,今年7月10日,李某将苏某和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一: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无效合同。二:判令苏某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38009元,法院同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交警作出的调解书的效力。后李某不服现上诉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终结此案?二李某的儿子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时李某的伤还未治疗终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该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问现李某该如何是好?
    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终结此案?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那么,本案的李某主张他儿子的代理行为无效,应该是以代理他的儿子承担责任,即应该以他的儿子为被告,而实际上他起诉的被告是苏某和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可以就此驳回其诉讼诉求。
    2、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该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患者终止医疗出院即为本次治疗终结。“李某第一次出院后(即是2006年6月2日)李某的儿子与苏某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在交警的调解下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3、其实本案没有必要绕那么大的弯子。害法律上叫做“另诉”,不用否定以前的协议,只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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