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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申报工伤的流程怎么处理
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先申请工伤认定不是鉴定。只有伤情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才做劳动能力鉴定,不要搞混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wWw.yIJItAo.★cOm
Q3:申报工伤需要些什么材料?谢
一、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盖手印)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
6.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7.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分别提供原件,并注明证人的身份、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与申请人关系等基本情况,盖手印,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相关材料
1.重伤、亡事故应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处理报告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
3.患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病历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安、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写;按照顺序装订材料,报送材料一律使用A4纸;以上材料应分别提供原件(包括自存原件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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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申报工伤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三)工伤发生后,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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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苏州申报工伤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
一、范围对象
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
二、报送材料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3.《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其他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6.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其本人出具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明;
7.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除原始发票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等;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8.需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及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核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3.各项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次月或从次月起结付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其中退休人员工伤复发医疗费用,直接结付给单位或个人。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应事先持经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本人《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应提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应选择汽车、火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事后报销结付相应交通费。外出就医途中所需食宿费具体可结付天数,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前往就医地事先确定。
2.因情况紧急,职工在工伤发生地就近治疗、未事先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区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办理相关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证明。
3.参保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按工伤保险规定的亡故待遇申请、核定手续,在个人参保关系注销业务中一并办理。用人单位办理时,还应提供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