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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是有交警来进行划分,如果交警出了现场,你可以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根据划分的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既然你的车有保险,那小女孩的医药费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财产损失也是有保险公司承担,你这边的强险不一定赔,因为强险是针对第三人的。如果对方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你不愿意承担,那你可以要求她家长去法院起诉你,起诉你的同时把你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一起列为被告,这样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履赔了,不用你再到保险公司跑手续了,比较省事些。
Q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1、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 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Q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对方车辆是机动车辆一般都会投保交强险,你可以在请交警队给你相应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等证据材料,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司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首先要承担一个无责任的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限额是10000元,残疾赔偿金限额是110000元,物损是2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够得上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具体计算方式各地不一,建议最好找个律师代理,你们提供证据材料由律师准备鉴定、诉讼的材料。
Q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按你所讲,应该由机动车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非机动车是主要责任。
机动车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全部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机动车的损失可按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要求对方赔偿,如本案汽车损失为200元,则可向对方索要200X80%=160元,协商不成,可诉讼。
参考:
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Q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10%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并无责任,但也得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为什么?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我想是出于两个基点。一是从史以来,非机动车、行人一直被认为在共同参与交通出行中是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只要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强者,尽管无责,也需要做出一定的赔偿。二是机动车都有交强险,10%的赔偿完全可以由交强险部分承担,算是人道主义补尝,这样的交通定责一直延续到现在,但这种判罚究竟合不合理,曾一度引起网民们的热议,“弱势群体”违章,由机动车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不是助长了这些“弱势群体”违章现象,对治理交通乱象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是互相可以扯平呢?这个争论不休的话题,随着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的一起因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案件,行人胡某因此获刑10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人们从中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在总的法律框架内,对共同参与交通通行的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谁触犯了法律谁担责,法律不偏向任何一方,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公平和公正。
我认为,尽管法律上并设有明确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也一样会获刑,一样做出经济赔偿,但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根据客观事实,灵活掌握。
交通参与者共同享有路权,共同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会给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带来更大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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