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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之一 。
在因终止劳动关系提起诉讼的时效,法院是依据此法确定受理时效。
2.以前法院依据的为《劳动仲裁条例》。
3.此前在《劳动仲裁条例》是的规定为: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60日内提出。
Q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第43条是什么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Q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区别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仲裁的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人民调解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法》的主体是人与人,是民众之间。是解决民间纠纷时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Q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到的“当事人”是指“双方当事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这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只能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