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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强险的被保险人问题
交强险看似是把赔款支付给了第三者,减少了第三者的经济损失。
但实则是这样的。
如果第三者不从交强险拿到赔款,也会从车主那里拿到赔款,也就说明,第三者不是交强险的受益者。
而恰恰是车主,如果车主不投保交强险,那么赔给第三者的赔款要自己掏,投了交强险,就变成了交强险来掏,车主不必掏钱了。所以交强险事实上是减少了车主的经济损失。
故此,谁是交强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也就很明确了,就是车主。
另外就是不计免赔,这个一般在计算保费的时候,车险计价系统会自动加上。保费是对应保险保费的15-20%。保险责任是:在出险后全责的情况下,保额内100%赔付;假如不附加,岀险后全责情况下,少赔付15-20%
Q3:被保险人是否有权主张交强险理赔顺序
案例:
某地,甲某驾车将乙行人撞伤,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乙伤愈后,以甲和甲的保险公司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承担系列损失,丙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
其中争议焦点在于,精神损害如何赔偿。
乙行人虽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但是并没有明确如何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由如下两种方式:
1、乙行人优先主张,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其他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由商业第三者责任进行理赔,最后不足部分再由甲承担,即精神损失由丙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2、乙没有明确,丙保险公司仅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除精神损失以外的赔偿,其他由商业第三责任险理赔,由于精神损失不属于商业第三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因此该部分实际上由甲承担。
问题:
因此,本案的争议在于,在乙没有明确主张理赔顺序的情况下,甲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进行明确。
分析:
对于此类问题的分析,首先要对甲乙丙在保险关系中的主体关系进行明确。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属性都是责任险。因此,甲就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丙就是保险人,乙属于案外人。
按照保险原理的分析,责任保险中,一般都是侵权人即被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向丙申请理赔,丙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和甲已经赔偿的款项数额进行理赔,但是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乙具有直接要求丙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请求权,而不需要甲首先向乙进行赔偿,这仅仅是一种例外。
所以,如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理赔,实际上是属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问题,受害人在保险关系中,一般是没有相关权利。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杜亮律师认为仅仅是明确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直接进行理赔的义务,而对于该如何理赔,怎样寻求理赔利益最大化,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这是设置责任保险的根本宗旨目的之所在。
对于保险人抗辩,受害人没有明确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失,而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向被保险人支付精神损失保险金,实际上是在无形剥夺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的请求,以及如何事项保险利益最大化的权利。
结论:
杜亮律师认为,无论受害人是否在赔偿申请中,明确精神损失的理赔顺序,被保险人都有权要求保险人都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足额的情况下,对于精神损失予以理赔。wwW.YIJItao.cO@M
Q4: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放弃交强险保险索赔
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王某追偿,理由是在交强险中,第三者文某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王某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两种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却表现出单一性,即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文某的损失只能赔偿一次,即要么对被保险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要么对第三者文某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及时得到赔偿的公共政策,保险公司应首先满足第三者文某的索赔请求,如果因故存在两次赔偿,则保险公司在对第三者文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保险人王某追偿。
Q5:4s店代办的交强险的联系方式不是被保险人的电话有没有问题
没有任何问题,一般都不留客户电话,不然下年各种推销保险的电话就打过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