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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二类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区别
一、含义不同
二类保护动物是国家将保护动物分类后的"第二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将动物分濒危等级后的"第二级"。
二、包括的动物不同
二类保护动物:岩雷鸟、镰翅鸟、雪鸡、血雉、红腹角雉、藏马鸡、蓝马鸡、黑鹇、原鸡、勺鸡、白冠长尾雉、锦鸡所有种、灰鹤、蓑羽鹤、长脚秧鸡、姬田鸡、棕背田鸡、花田鸡、铜翅水雉、小青脚鹬、灰燕、小鸥等。
二级保护动物:短尾猴、猕猴、藏酋猴、穿山甲、豺、黑熊、棕熊(包括马熊)、小熊猫、石貂、黄喉貂、小爪水獭、斑林狸、大灵猫、水獭所有种、小灵猫、草原斑猫、荒漠猫、丛林猫、猞猁、兔狲、麝所有种等。
扩展资料
如何保护濒临动物:
1、建立自然保护区
保护濒危动物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保护其栖息地,而保护栖息地的主要途径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不仅可以保护濒危动物及其栖息地,而且还可以使其他种类的野生动植物得到很好的保护。
我国已建立了数百处濒危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相当一部分濒危动物得到切实保护,野驴、野牛、亚洲象、白唇鹿、羚牛、马鹿、金丝猴、大鸨等的数量,已有明显增加。
2、开展驯养繁殖
驯养繁殖,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濒危动物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发展人工繁殖种群,既可防止或延缓有关物种的灭绝,又可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减少对野生种群的猎捕压力,还可为实施再引进工程提供种源,重建或壮大有关物种的野生种群。
改革开放以前,动物园系统是我国驯、养繁殖濒危动物的主体,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展览。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和地方建立了不少濒危动物繁育、救护中心,专门从事濒危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救护工作。
3、实施再引进工程
再引进工程是保护、壮大极度濒危动物野生种群的重要手段。所谓的再引进,就是在某个物种曾经分布但现已灭绝的地区,再引入该物种的活体用于建立新的种群;或者是向某物种现存的极小的野生种群补充新的活体,以充实该野生种群并促进其发展壮大,后者又称再充实。
我国已成功地实施拯救麋鹿的再引进工程,正在着手实施野马、赛加羚羊的再引进工程。另外,我国正在计划实施的华南虎拯救工程、以及正在研究开展的野生扬子鳄保护管理工程,均属于再充实类型的再引进。
从某种角度讲,在原产地放生被没收的物种,如猎隼、缅甸陆龟、穿山甲、蟒蛇、猕猴等,也属于野生种群再充实活动。
4、资源监测
开展资源监测是保护和持续利用濒危动物的必要步骤。通过资源监测,可以了解濒危动物野生种群数量的消长和分布区的变迁,为国家制定有关保护管理利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资源监测体系。
百度百科--保护动物
Q2: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有什么区别
一级动物更加珍惜,一级动物保护措施更加完善,而且盗猎者的判刑也不同。
Q3:我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有什么区别?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从法律条文里还未明确一级和二级划分的具体标准,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并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收录包括了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雪豹、东北虎、梅花鹿、亚洲象等在内的97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名录中,中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列为一级保护,将数量较少或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列为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的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230多种。
最重要的区别是两者的保护等级不同。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濒危程度或受威胁状况的等级不同,前者受到的威胁大于后者。中国动物红皮书的物种等级划分参照1996年版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根据中国的国情,使用了野生灭绝(Ex)、绝迹(Et)、濒危(E)、易危(V)、稀有(R)和未定(I)等等级。
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还有就是未经国家批准,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两者量刑标准不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4:二类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区别是什么?
二类保护动物是国家将保护动物分类后的"第二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将动物分濒危等级后的"第二级"。
二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名录中列入陆生野生动物330多种,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共230多种。
二类保护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类保护动物名录——鸟类:角赤颈、鹈鹕所有种、鲣鸟所有种、海鸬鹚、黑颈鸬鹚、岩鹭、海南虎斑、小苇彩鹳、白琵鹭、黑脸琵鹭、红胸黑雁、白额雁、天鹅所有种、鸳鸯、隼科所有种、鹰科其它鹰类、黑琴鸡、柳雷鸟、岩雷鸟、镰翅鸟、雪鸡、血雉、红腹角雉、藏马鸡、蓝马鸡、黑鹇、原鸡、勺鸡、白冠长尾雉、锦鸡所有种、灰鹤、蓑羽鹤、长脚秧鸡、姬田鸡、棕背田鸡、花田鸡、铜翅水雉、小青脚鹬、灰燕、小鸥、黑浮鸥、黄嘴河燕鸥、黑嘴瑞凤头燕鸥、黑腹沙鸡、绿鸠所有种、黑颏果鸠、皇鸠所有种、斑尾林鸽、鹃鸠所有种、鸦鹃所有种、灰喉针尾雨燕、凤头雨燕、橙胸咬鹃、蓝耳翠鸟、黑胸蜂虎、绿喉蜂虎、犀鸟科、白腹黑啄木鸟、阔嘴鸟、八色鸫科所有种、鹤嘴翠鸟、鹦鹉科所有种、小杓鹬、白枕鹤、白鹇、花尾榛鸡、黄嘴白鹭等。
二级保护动物法律依据: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