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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与原来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视为对原来协议的补充或者修改。
第一,补充协议只能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补充或者变更,而不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修改,也就是说,补充协议不能产生复婚的效力。
第二,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后的离婚协议,是具有公示效力的,而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只对协议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足以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选择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再写的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 自己 无法确定 其法律效力 至律 师 的链接 中& http://tieba.baidu.com/p/4406423967 不免去咨询 呀。
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各方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