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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没有违法就不能随便收东西。
任何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未取得由公、检、法发放的搜查令或者封条,不得进入百姓家中,若在执法过程中损坏了百姓家中物件,会书写赔偿单,由政府出资赔偿。
额,这我就不知道了
给你个上海的法规供参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暂扣物品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被暂扣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暂扣的,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暂扣。
第八条 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公示栏中对该暂扣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该暂扣物品可按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拍卖价值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行拍卖。
(二)蔬果等鲜活物品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或交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销毁。
(三)属国家保护的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四)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五)杂货类物品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其他作废弃物处理。
(六)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街道(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七)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拍卖等处理所得价款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条 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按月公示暂扣物品、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同时填写《暂扣物品处理单》,与入库、出库登记一同归档,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城管收东西犯法!城管可以对违法物品实施暂扣。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完毕要将暂扣物品予以归还。期间要对暂扣物品妥善保管,暂扣期为一个月。
有权,城管是执法人员,但在没收前必须说出事件的原因或者拿出相关证件或相关文件,不能无凭无据无原因就没收
如果你在城管有熟人的话,就没要钱了 如果不认识就要去城管找他们,叫她们还来 不过这有点麻烦 但是要交钱 一般都是100-20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