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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民族,涉及到诸多利益问题,弄虚作假者很多,所以手续也比较严格——
(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二)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三)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
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完全可以修改的,公民修改民族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属区县(自治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并领取填写民族成份更改申请表。
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更改民族成份的资格初审、出据相关证明,在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同意更改民族成份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根据户籍所属区县(自治县、市)民宗工作部门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更改民族成份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族成份基本情况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户籍人口增减记载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少数民族成份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簿中户口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均系少数民族,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
四、由申请人所属区县(自治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签署更改建议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更改。
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更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申请人持市民宗委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及审查后的申请表到申请人户籍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
没有撤销户口一说,户口只有因为死亡等原因被注销的。 如果报户口是民族有误的,可以提供有关材料向公安部门申请修改。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登记错误的,可以进行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拿你爷爷是户口和本人去(爷爷本人)还有你爸爸.还有你一起去.说明好理由.拿表回来填.居委会盖章.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