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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需要正当的理由,如结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去单位借户口卡,拿户口卡去湖北谷城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许迁移证 2.拿准迁证和户口卡去大连办理户口迁移证 3.拿户口卡和户口迁移证去湖北谷城办理入户手续。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需要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结过婚的带上结婚证,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居民户口迁移: 1、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出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学生户口迁移: 1、《录取通知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出证明》; 4、转学的还需出具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 5、退学的需出具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原件。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一)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二)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三) 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四)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五)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六)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七)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八)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九)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十)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十一)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十二)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十三)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十四)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十五)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十六)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十七)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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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专毕业学生(含退学学生)毕业分配的: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户口迁移证;家庭基础在市辖区的毕业生提供原注销户口簿、毕业证(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核实后直接办理。
2、退伍人员复户:凭民政局安置办的介绍信、退伍证、注销户口簿,由派出所核实后直接办理。 3、军转干部复户:凭民政局安置办的介绍信、军官转业证、接收单位介绍信,由派出所核实后直接办理。
4、自主择业军人复户:凭民政局安置办的介绍信、军官转业证、市区住房证或配偶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核实后直接办理。 注:1。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市辖区范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2。
凡符合市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可持迁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直管公房的租赁证等)到迁入地派出所一次性办结户口迁移手续。 3。 关于离婚后迁户口的问题: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