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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意思明白:1、必须独立法人单位投标,联合投标不行。2、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不允许就是这样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意思也就是把一些小单位排除在外了,只有有实力的公司才能投标!
就是只能各个公司单独投标。后审查就是即使你中标了,你可以告诉你资质文件不合格给你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