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

生活 2018-09-02 03:25:4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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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试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
  • Q2:建设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指
  • Q3: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 Q4: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 Q1:试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贯穿于和谐社会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理念。没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就缺乏基础,诚信友爱就缺乏保障,社会就缺乏活力和安定。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要有是非标准,扶持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打击邪恶势力,它包含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就是说,公平正义包含着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民、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使最少受惠者产生最大程度的认同感三个基本的社会原则,它是支撑社会和谐的一根重要支柱。
    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社会基础。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离不开维护和保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只有公平与正义才能确立起保证的规则,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应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之上;同时,应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只有公平与正义才能确立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从而有利于真正、充分、持续地激发社会活动。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之前,机会平等的规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时,遵循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既可以消除平均主义的影响,又能使社会成员得到自己应得到的那一份。只有公平与正义才能确立社会调剂的规则,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我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只有公平与正义才能确立互惠互利的规则,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促进公平正义不是提倡平均主义。公平是历史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程度总是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约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实现的方式、手段和程度都是不同的;公平又是相对的,任何公平不是无条件的,它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或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而不是否认差别,更不是主张绝对平均主义。
    立法公正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同等的基本义务,必须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市场经济原则,赋予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以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从总体上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司法公正则要求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Q2:建设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指

    D贫富差距得到大幅度的缩小 .
    过程公平就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主要是指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Q3: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的好制度.
    不光公平正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教育水平,社会福利,治安状况,道德水平,法律制度等等人能想到的各个方面都是空前绝后的好!包括公平正义在内的所有好的东西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Q4: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公平正义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公平正义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条,就应拥有反映时代要求的具体内容。公平正义社会首先应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历史久远的人类理想,它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从直观的层面看,社会不公现象是形态各异的,但概括言之不外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自然生理状况和社会出身的不同进行人格身份的差等划分;第二,机会的不公。对人们进行人格高低区别的目的,是要赋予他们不同的社会发展机会,这便是机会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张试卷面前不同地区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学机会,甚至在同一个地区的考生因户口的差异也有所不同,这就是机会不公的具体表现;第三,规则的不公。用一类规则对一群人,用另一类规则对另一群人,便是规则的不公;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便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特权的存在;第四,结果的不公。同劳而不同酬,少劳而多得,多劳而少得,劳而不获,不劳而获,就是结果不公的表现。
    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也便没有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是等义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识的不断深入,社会所弘扬的主流价值观也是不断发展的。“公平正义”观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本质所系,我们要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进而对制度予以重建。
    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
    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各种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所要求的和谐里面第一个要素便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国家之成型,是人民意志的产物。因此,国家或曰公共权力存在的目的就只有一个,那便是以人民利益为本,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终极目标在于公平正义,其现实道路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权,其具体途径在于公平执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再仅是一句口号,不再仅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汇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政理念,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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