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可能会迟到 但永远不会缺席

推荐 生活 2018-11-05 04:29:20 6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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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你怎么看“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可能会迟到”这句话?
  • Q2:如何证明“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句话?
  • Q3:你是如何看待“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句话?
  • Q4: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谁说的
  • Q1:你怎么看“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可能会迟到”这句话?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可能会迟到,这无非就是一句安慰的话,受了不白之冤,不过呢,今天终于可以昭雪了!正义来了,就是这种意思呗!哪来那么多延伸的解释!正常人对正义的需求可能都会像电视剧里的情节那样,月黑风高的夜晚,杀人越货的匪徒,拦在面前,突然,说时迟那时快,不知从何处唰的一下,跳出来一个行侠仗义的勇士,顷刻间把坏蛋打得落花流水,跪地求饶!开玩笑,现实生活中,哪有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除非是那种突发事件,可即便这样,你总要给警察或是救援人员赶过来的时间,他们又不会念咒语,像孙悟空一样,一个跟头翻过来了!除非你足够幸运,事情发生之初,旁边就站了一溜的警察叔叔!所以,期待任何的应急措施可以更快更完善的时候,也不要忽视一个情况,那就是不确定的因素不在人类的控制范围之内!马上要到了,突然有其他车辆肇事了呢?具体事情具体看待具体分析这才是最好的心里状态!还有那些被冤枉,被陷害而受了刑,遭了罪的人,坚持几年,十几年的伸冤!为这样的人确实感到一种切肤之痛,但是,在精密的仪器,也难免不出故障,有一些事情也是在一定的年代下,背景下产生的!就像我们女人都想嫁的好,可未必人人都是那个幸福的小女人是一样的!用老百姓的话来说,摊上了这事,咋弄?那就为了正义和真理去坚持,用事实去打败那些冷眼旁观的和颠倒黑白的人!正义和真理有时候,也是需要去争取的,在争取的道路上,就要有付出,甚至可能比我们预计的更糟!因为,人,有时候证明自己是疯子很容易,但想证明自己不是疯子却很难!正义如果又缺席又迟到,那是真正的有问题,如果它只是晚来了,说明我们还没有找到,让它第一时间出现的方法,为什么它来晚了,是不是在善良的道路上,现在有点堵车……

    Q2:如何证明“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句话?

    这是一句看似富有哲理的,如心灵鸡汤般正确的废话!

    如若此言不虚,怎么解释“好人不长命,祸害遗千年”?

    历史上那么多卖友求荣、祸国殃民、甚至是丧权辱国的人,最终享尽荣华,寿终正寝,他们得到正义的审判了吗?

    “太平本是将军定,不许将军见太平”这样的历史悲剧上演的还少吗?

    正义何在?

    世人总在感叹人情冷暖,世态炎凉,如果舍己为人、除暴安良的人得不到保障,为非作歹、作恶多端的人得不到惩治,那么世风日下的状态就不会扭转!

    再看看国际上,那么多国家战火连天,炮声不断,国土沦为废墟,人民痛失家园,亲人离散,命如狗贱,原本富裕和平的国家一夕间成修罗战场,平静安宁的生活一瞬间成人间炼狱,他们该向谁去伸张正义?谁又能为他们伸张正义?他们又能看到正义的审判吗?

    我渴望的是快意恩仇,而不是自我安慰,自我麻醉!

    Q3:你是如何看待“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句话?

    这两年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开始听起来很道理,但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说法。这源于这样一个事实:迟来的正义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正义,因为诉讼时效是正义的定数。一方面,如果正义失去时效,它将毫无价值。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只是弱者的自我安慰,让他们在绝望中仍然保持希望,等待着打救他们的正义。但是他们其实也是知道,正义如果迟到,很多事情其实已经无法挽回了,所以说到底,这就是一个自欺欺人的说法而已。

    我们希望正义是准时、及时的,正义要讲求效率。

    Q4: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谁说的

    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原句是:“正义只会迟到,从不会缺席。”,是美国大法官休尼特说的。国内没有休尼特的相关资料。

    1、参考的原文(部分):

    崎岖的正义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07-10 07:40:39

    虽然美国大法官休尼特说过:“正义只会迟到,从不会缺席。”但所有的正义必须没有丝毫破绽,不允许存在任何风险,只有在法律面前无懈可击的正义才能恒久

    2、大法官一般指法官的等级,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如在中国大陆的大法官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是中国大陆法官的最高等级;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是依照台湾地区当局“宪法”于最高司法机构——“司法院”中所设置,负责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职务。

    扩展资料:

    大法官是英国枢密院及内阁的成员,其所统辖的部门自1885年至1971年称为“大法官办公厅”(Lord Chancellors Office),而自1971年至2003年则称为大法官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在2003年,大法官部改组为宪制事务部,而大法官则同时兼领宪制事务大臣之职。在2007年,有关部门再度改名为司法部,而职称则改成司法大臣。大法官统辖的部门有很多职责,当中包括有宪制改革(包括大法官职位本身的改革)和法院的行政管理等等。

    此外,大法官在任命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的法官上,亦担当一定角色。现时的法官任命程序入面,司法任命委员会首先会提名合适的法官人选,然后由大法官委任(正式上由君主委任);至于一些比如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各分庭庭长的职位,则通常由英国首相提名,但提名前多会与大法官商议。然而,基于一些历史原因,在兰卡斯特公爵领地内如果要提名不具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担当裁判官,有关提名须要由兰卡斯特公爵领地总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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