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被列为被执行人

生活 2018-10-31 14:17:25 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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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哪个可以被加入失信人名单?
  • Q2:被执行人是公司,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监事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 Q3: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吗?
  • Q4: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将该法定代表人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库?
  • Q1: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哪个可以被加入失信人名单?

    作为新人律师,很高兴解答这个问题。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存在着不少“老赖”。这些“老赖”恬不知耻的出“逃”“装”“骗”,甚至以暴力手段抗拒生效判决的执行,严重影响了申请执行方的合法权益和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

    为了对这些“老赖”们加以惩戒,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因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可以加入失信人黑名单。

    一旦这些老赖被加入“黑名单”,各级法院就可以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将通过各种渠道,像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工具、商业街LED屏幕、社区(村委会)布告栏等公开“老赖”们的信息。

    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对“老赖”们加以信用惩戒的“天罗地网”将越织越密,“老赖”们的生存空间将被进一步压减,直至其寸步难行。

    一枚新人律师,欢迎大家与我探讨法律、教育、人社问题。

    Q3: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吗?

    是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拓展资料

    一、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式

    1、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3、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Q4: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将该法定代表人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库?

    可以。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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