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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间经常会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请举例),请问
你好,任何情况下只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且不知道他的,适用《程序规定》。在此我就不给你一一列举了,知道法理就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Q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是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方网站。
Q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的案件事实不成立与没有违法事实有什么区别
您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Www.∴yIJITAo.COm
Q4:申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补充鉴定,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驳回申请行吗?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是当事双方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了补充鉴定,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安排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如果办案单位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驳回补充鉴定申请,是违法的,应以该规定第82条为依据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Q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3款
第六十一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三款。
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Q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6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总共240条,没有第336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百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wW。w.yiJITAO.Com
Q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