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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基层工会干部如何更好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工会法》的实施,工会职能有了很大转变,广大工会会员的劳动者身份由过去的“主人”变成了“被聘用”契约者,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会组织,我们的基层工会干部也要随着转变观念,要以职工为主,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而我们很多工会干部在思想观念上仍没有转变过来,对工会工作仅仅停留在“桥梁、纽带”观念上,当职工和企业发生矛盾时,出面“和稀泥”,加之基层工会干部兼职普遍,站位不清,不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正是部分工会干部对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不作为现象影响或打击了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使广大职工群众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会来找工会组织为自己撑腰。而新《工会法》的实施,就是要求我们工会干部摆正自己的位子,站在职工一边,代表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而要更好的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我们解放思想,以开放、多样、动态的思维开展工会工作,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当前不少的企业领导不知道《工会法》是干什么的,认为企业执行不执行《工会法》无关紧要,另外相当一部分职工对新《工会法》了解很少,缺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形势,除工会干部自身工作要有所作为,通过自身努力工作赢得主动外,更需要加大宣传,多请示、勤汇报,让领导时刻知道工会在想什么,做什么,多宣传、勤沟通,让职工了解发生侵权时如何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加大工会工作宣传,我们要把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报刊、信息、广播电视等宣传出去,扩大影响,赢得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工会干部要作为宣传骨干,为报刊、信息、广播电视撰写高质量、有份量的稿件,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工会工作的认识,这样才能营造更好的维权环境。
完善机制,灵活处理各种纠纷。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工会在人事和经济上对所在企业的严重依附,使基层工会干部往往在替职工维权工作中常常处于尴尬的地位,而准确把握工作的平衡性,找到契合点,避免两难的尴尬,就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代会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机制和手段。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职代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一是要保障职工的参与权,进一步拓宽和疏通源头与渠道;二是要落实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坚持和规范职代会程序,建立职代会科学运行机制,在提高职代会质量上下功夫;三是通过健全有序的工会组织网络,积极参与各种利益的协调,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职代会制度体现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从而做到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目的。
有了专门的机制才能对那些无故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等突出问题及时予以坚决纠正。而灵活处理劳资双方纠纷,是基层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必须掌握的工作方法,在解决双方纠纷时,工会干部则需要关注一个基点,就是职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利益共存。只有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才能给职工带来最大的利益。
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学习,以知识服务职工。以改革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是基层工会干部能否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标志之一。要善于学习新知识、总结新经验,善于进行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工作。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会有许许多多的新矛盾、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只有加强自身学习,学习政策方针、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市场经营理论、学习科技知识等等知识,才能有充分的知识储备在为职工解决困难时不出现捉襟见肘的窘况。
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是基层工会干部真正做好工会工作的保证。使命感和责任感是一个人终身奋斗和成就事业的动力,是我们做好基层工会工作的自觉意识。一个人如果没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事业的激情可能会保持一阵子,但要保持长久是很困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哪里来?一是从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中来。没有国家的繁荣稳定,就没有个人的发展,而工会工作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工会干部只有把自己的奋斗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之中,人生才更有意义,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会随之而生。二是从为职工群众谋利益的奋斗中来。为职工群众做了好事,职工群众发自内心的感激胜过任何奖励。当我们亲身感受到职工群众的种种艰难,更要努力为职工群众的利益而奋斗,从而激发出更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劳资关系不不断变化,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生活有了许多新的变化,在维权问题上更是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工会干部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使命,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时代特点,牢牢把握时代脉搏,不断探索适合时代要求的新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这是提高基层工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感召力的关键所在。
Q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职工的劳动权,企业不得无辜解雇职工;休息权,职工有获得正当休息的权利,加班必须获得比平时更高的劳动报酬;人身安全权,职工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企业应当给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最低工资的标准。
2、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工会要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制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全体职工公开,工会要进行监督。
3、监督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职工集体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依法参与劳资纠纷的调处,着力发挥工会在劳动仲裁中的积极作用。
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工会会员履行了章程规定的义务,工会组织就必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也是工会的职责之一。各级工会应当是工会会员之家,而不能成为行政化、官僚化的机关。只有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地为职工群众办事,工会才能得到职工真正的拥护。
Q3: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哪些具体内容
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对这一规定应当明确指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仅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对这一规定,制定过程中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同志主张,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当允许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形式,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劳动法第一次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当时的立法意图是在非公有制的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行签订集体合同方式,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的同志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办的,不仅在所有企业中努力推进签订集体合同,而且在一些事业单位也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现在的不同意见是在平等协商的内容方面,一种意见主张搞得宽一些,把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权益都作为平等协商的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且主要在企业搞,不宜简单地从企业扩大到全部事业单位。这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还是国家全额或者差额拨款,并且担负着国家赋予的一些管理职能,在这些单位如何实行平等协商需要继续研究。因此这一条规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限定在“企业职工”上,与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联系起来,就能够全面地理解这一规定。
工会法还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不仅可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也还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工会会员履行了章程规定的义务,工会组织就必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也是工会的职责之一。各级工会应当是工会会员之家,而不能成为行政化、官僚化的机关。只有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地为职工群众办事,工会才能得到职工真正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