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集整理关于为什么不是诈骗罪是盗窃罪的相关议题,使用内容导航快速到达。
内容导航:
Q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Q2: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首先,诈骗罪需要符合特定的因果关系,即:编造虚假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题中甲虽然将乙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己的,但在卖树这件事情上并没有欺骗购树人。购树人想买的是乙家山头的树,甲也确实给他了。双方交付完毕。此交易行为中甲方并没有诈骗的行为和意图。
但是对于乙来说,甲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平地转移了本应属于乙的树的所有权,而且数额较大。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构成盗窃罪。
综上,甲构成盗窃罪。
Q3: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浅析盗窃与诈骗的区别
知产1002 滕璇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本文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处分是否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结果,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罪要求对方产生有瑕疵的意识而处分财产;其次,还要考虑财产人是否有参与行为。盗窃是在财物所有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而诈骗是财物所有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处分交付的结果。
关键词:盗窃 犯罪 处分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09年2月,吴某伙同他人预谋设局骗取钱财。吴某故意在被害人张某身旁假装不小心掉出一沓“钱”后离开,随后两名同伙将“钱”捡起,以见者有份为由,将张某骗至一空地上分钱时,吴某追来声称自己丢了钱要检查张某随身物品。张某将身上包内3030元人民币及一张邮政储蓄卡给吴某看,吴某称张某可能将捡到的钱存入了银行卡,让张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吴某提出让张某将装有上述钱物的包交给捡“钱”的一男子藏于草堆中,其与两名捡“钱”男子离开一段时间以检验张某是否会捡包以证明其品性。捡“钱”男子在藏包时趁机将财物取出并藏在身上,后吴某及两名捡“钱”男子离开现场,至附近邮政储蓄所取走银行卡内人民币1600元。法院认定吴某的行为应认定盗窃罪。
二、要明确其基本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秘密窃取财物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三、财产处分是否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结果
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成立诈骗罪要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是诈骗罪,没有处分财产的是盗窃罪。这也符合著名学者陈兴良教授“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的观点。[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在本案中,被告人以钱财为诱饵,设计了“丢钱、捡钱、分钱”的骗局,这是一种典型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利用了被害人贪图钱财的心理,一步步将被害人引入圈套,被害人已经完全陷入了被告人制造的假象之中,其将被害人包拿走并得知被害人银行卡号密码这一行为是公开的,被害人也是自愿的。而被害人之所以默许被拿走其包,是因为其受到了被告人的蒙蔽,从而产生了错误认识,也是被告人欺骗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所以其完成了对自有财产的错误处分。
四、财产提交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
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在于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C]]例如某甲在乙商场购买戒指,后某甲欺骗营销员某丙说去上厕所,借某丙招呼其他客人之际,甲趁机带上钻石戒指溜走。甲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丙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戒指转移给甲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有学者这样解释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页]这种先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相信某种事实,然后再用窃取手段偷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欺诈型盗窃”,以盗窃罪论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 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林东茂:《诈欺或窃盗— 一个案例的检讨》,《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
[4]沈文:《同时具备欺诈、窃取两种犯罪应该如何定性》,《社会与法制》2011年19期
Www.YIJ.I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