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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以及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属何种性质,可以两方面把握: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应认定其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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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谈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一)不同性质的债务区别对待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就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可将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分为两大类: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
对于前者,当然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可争议。也可将其视为理论上常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很多国家已将其纳入法律明文规定之内。对其范围,笔者认为,限于日常的衣食住行以及因尽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较为适宜。
对于后者,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适用24条之规定、一概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先查明债务的真实性、负债原因以及钱款去向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后加以认定。像上述案例,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所作的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明显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应作为个人债务处理更为合适。
(二)不同数额的债务区别对待
为防止夫妻一方恶意举债及或者夸大、虚构债务,笔者认为,对于大额举债,法律应加以规制。可以规定:大额债务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认可。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举债的,可推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有足够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样,就将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就分为给了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出借大额钱款时,应征询债务人配偶的意见,如若不然,就推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这对债权人也并不存在不公,因为它督促了债权人在贷款时要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在现行民间借贷市场混乱的情况下,不能盲目地去追求高风险的利益,否则就要为他自身的过失买单。
另外,对于“大额”的具体标准,承办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加以酌定,也可参照刑法中的“数额较大”等相关标准加以确定,但最好还是由各省高院以指导意见等方式,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统一对数额标准进行量化,以防止部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不同时期的债务区别对待
通说认为,从法理上来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应从两方面来考量,即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的利益。基于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笔者认为,应将其分为同居期间与分居期间两种情况区别对待,更为合理。
对于夫妻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即可推定双方具有举债的合意以及分享了债务所带的利益,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或其他主观原因而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就应该慎重处理。夫妻由于双方主观原因分居且没有共同生活,说明夫妻感情有一定裂痕,如果一方利用此期间恶意举债,如赌博或肆意挥霍等产生的债务,让夫妻双法共同承担,对另一方显然不公。故实践中,对于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只要对方能够证明自己对债务并不知情且该笔债务明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为《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中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按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婚姻法》还尚未设立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全面的夫妻债务制度,有关规定还只是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的规定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法律固有的局限性、滞后性不可避免,在现有规则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心证显得尤为重要。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兼听双方当事人诉辩的基础上,往往会本着自己的社会正义观和价值取向,自觉不自觉地对案件做总体价值判断、价值衡量,最终作出合理公正的判断。一般而言,这样的结果会更趋向于实质正义。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法官不能只是一味机械地适用法律,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才能做到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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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负担的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旅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4)虽为一方经营,但经营收入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象普通得连带债务,债务人内部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债务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同时,对内负按份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承担,其没有分额分担;也不存在对内效力。因此,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同债务不具备的连带债务的性质。当夫妻婚姻关系行将结束时,因婚姻关系的终止,将导致财产关系的结束;离婚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分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因夫妻人身关系产生的,因此并不存在夫妻债务份额分担问题。但是,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夫妻共同债务就产生了债务分担问题,但分担前提是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Q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