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开

生活 2019-02-04 19:04:1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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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划出主次责任,下一步该怎么处理?
  • Q2:交警队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 Q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 Q1: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划出主次责任,下一步该怎么处理?

    第一,在该事故中,根据交警划分,题主与摩托车主是主次责,摩托车乘坐人是无责的,受伤人的花费是必须由题主与摩托车方来承担的;

    第二,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对于两辆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赔偿比例基本上是按三(次)七(主)开的,而赔偿比例与责任划分比例不同,基本上是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的事故;

    第三,既然摩托车是机动车,不管其有没有保险,都应该按有保险的方式去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次责,先按交强险限额(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去计算,超出交强限额的金额,再按责任进行分摊承担;

    第四,对于伤者花费的金额(医生预估六万元),医疗费(药费、手术费、床位费、营养费等)题主与摩托车主各出一万元,如医药费不超2万元,剩余金额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误工费、护理费等)承担,整体金额用不着动用商业险;如医药费超出两万元,超出金额就在商业险按责任承担,没有保险就自己承担;

    第五,题主的车辆和摩托车如有损失,2000元内的损失就在交强险内互相给对方承担,超出2000元的损失,在商业险按责赔付;

    第六,题主目前拿出了两万元,相当于医疗费和死亡伤残限额各承担了一万元,伤者方目前缺少治疗费,也应该去找摩托车主(既然是乘坐摩托车,肯定与摩托车主熟悉,没有要不来的道理),单纯来找题主肯定是不妥的,并且,对于垫付的两万元,题主应该拿到交钱的凭据,对花费的医药费等单据,进行复印,以利于后期想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对于自己车辆的损失,如承保了车损险,在摩托车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先向自己的承保公司索赔,做代位追偿。

    综上,伤者方应该是渡过了抢救期,题主也垫付了部分费用,建议不要再垫付了,伤者方再打电话让他找摩托车主,或者,题主给自己的承保公司联系,看能不能提前介入,进行调解,把应该承担的金额支付,也算了了这个事故。

    Q2:交警队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1、回答:
    如果一直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找主管部门的行政科,或者找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解释: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3、延伸: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得不做如此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
    4、结论:
    如果一直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找主管部门的行政科,或者找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Q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当今社会,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最重要的交通工具,开车时一旦发生剐蹭、碰撞,双方都希望交警能迅速开出公平合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然而,总有些时候事与愿违。如果对交警开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疑义,如何处理?如果起诉,法院一定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裁判吗?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难免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误判,纠错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我们要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证据,交警开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作出的。在正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对交警绘制的现场图如有疑义,应立即指出,申请重新检验、认定,当然也可以在交警勘查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拍照等取证。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另外,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指出,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对于诉讼阶段,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证据,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相反的证据或理由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法院完全可以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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