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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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试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 Q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异同有哪些?
  • Q3: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
  • Q4: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使用有何区别
  • Q5: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比较?
  • Q1:试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1、法定许可不需著作权人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合理使用不需要许可也不需支付费用。
    2、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合理使用,著作人无获酬权。
    3、法定许可仅限于法律列举的五种方式;合理使用的根本标准为“三不检验法”

    Q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异同有哪些?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方法中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规定的报酬,指出作品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而无需征得作者同意或许可,且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限制的权利范围不同:
    法定许可制度依法承认和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其限制的对象仅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权利,即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或者许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权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财产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使用的目的不同:
    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营利,使用人随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并且在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上无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凡是以营利或者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3)法定许可制度往往涉及邻接权人
    在法定许可条件下的使用行为,除了使用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关系外,往往还涉及与邻接权人,如表演者、演唱者、演奏者等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定许可制度比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
    (4)法定许可制度下作者有权以事先声明的方式保留其权利,排除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而合理使用制度下作者则不能保留其权利

    Q3: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在法律上有相关的限制,比如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面对一些著作权的利用或者纠纷问题时,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一般而言,他人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能行使其著作权,但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上。第一,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了前人的劳动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后,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用;第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反映在著作权中,就是公众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也应分享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第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不同之处: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相同之处: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它们之间有许多共同点,如: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用人使用时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人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等。但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亦具有自身的特点:(1)法定许可使用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是无偿使用;(2)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是著作权作品的传播者,而合理使用则无此限制;(3)法定许可使用赋予了著作权人以声明方式排除法定许可使用的权利,而合理使用则无此规定。

    Q4: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使用有何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使用有何区别,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接下来具体看看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使用有何区别。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使用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使用有何区别?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在许可使用的程序上也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如果没有分清,就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使用有何区别?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Q5: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比较?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综合二者的区别就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这两个概念,在90年的著作权法的实施过程中,理论界就已经开始使用。在新的著作权法颁布实施,改变了原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范围的规定。现归纳如下,以备平时之需:
    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对法定许可作了相关规定,条文如下: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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