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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为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3、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http://news.sohu.com/20040806/n221401568.shtml
【1】根据各省人囗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父母离婚,孩子领的独生子女费,应该父亲和母亲各领一半。
【2】因为当时计生办给办的两个存折,
一个存折上写着父亲名字,另外一个存折上写着母亲的名字。
就是父母各拿孩子一半独生子女费。
【3】如果父母离婚后,照样孩子父母各拿一半独生子女费。
可以的,只要离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即可享受所在省份、自治区、市和国家规定的优待和奖励。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优待和奖励。
第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
第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申请再生育时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并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或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收养)子女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向他拿一下,离婚了至少还可以做朋友,何况孩子是你们之间永远的纽带,最好是冷静一下之后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