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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流程如下: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5、失业证办理及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失业人员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失业人员定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证》和职业指导通知书,按时参加职业指导,填报培训专业,并在《失业证》上进行登记。
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内容更新于2017年2月15日
外地户籍人员暂无法在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欲领取失业金,需办理转移,转到户籍所在地申请
转移手续:在就近的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科办理
转移条件:在上海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或以上,最后一段工作非辞职
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提出个人申请转移失业金要求)
2.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本人信息页与户籍信息页,共2页)
4.退工单复印件或公司开的离职证明
5.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部门的联系函(内容包括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的账号,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等)
6.写清楚本人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确保可以收到转移办理以后的材料)
办理流程:1.带好身份证和退工单到就近的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科开转移联系函
2.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用上海联系函交换当地联系函
3.将上述材料交给上海的办理部门(可以邮寄)
4.二个月之内上海的办理部门会将相关手续办妥,资金转移,并寄送一式二份材料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材料之后,自己留存一份,另一份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可申请失业保险金了!
最后补充:不满足失业保险转移条件,但在上海确实缴纳过失业保险金的,上海可以开据"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可以的,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