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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个说心里话已经不错了· 双方父母再给什么都是他们自愿的了· 因为你们生活的必需品·房子还有车都有· 你们已经超越了中国好多年轻人了· 你们应该知足了祝你们幸福·
这些风俗怎么说呢,一般是都有的,但多少都是双方根据家庭实力而商量着来的,一般都是象征性的,没有什么具体标价,少与多具体要看对方的实力。
我就是土生土长的郑州人,基本上都有“送好”这么一说,“送好”就是男方家确定了喜日,用红纸写上良辰吉日,再另选一好日子专门送的女方家,同时送去的还有用红绳捆好的全莲一对儿,(也就是带头带尾的莲藕,寓意心连心白头到老,并蒂莲!),初次之外就是彩礼了,当然,彩礼的多少,给与不给,用途等等都是之前两家人应该已经协商好的!所以你应该视情况而定,不要讲究陈规俗套!祝你幸福。
是赠予还是给予的说法,没你说的公共财产,也就是说你分手后你的钱是否能要回来就看着两句话是不是在里面。这是两件事,出轨你有什么证明证人还是录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现理手续的。
”原告陈俊峰与被告张彩红订婚后,原告方按照农村风俗两次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是双方为建立恋爱关系而给予的财物,由于原告陈俊峰与被告张彩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了婚约,因此原告所给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
双方的见面礼及原告之父陈信云给付被告张彩红的端酒钱,属赠与行为,依法不再返还。 原告方诉称给被告张彩红购买衣物等17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财物证明,虽能证明被告购买了部分东西,但均是为被告所用,属被告的个人行为,被告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彩礼,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志愿、蒋玉平、张彩红返还原告陈信云、陈俊峰彩礼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胡律师: 婚前给的订婚礼金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女方父母给的如果没有列明是只给女儿的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能证明那是婚前财产就可以要求对方还,如果不能证明就没有办法了.
这要看你们是怎样的见面了,一般结婚之前,双方父母见面订一下什么时候订婚,什么时候结婚,以及彩礼、婚礼之类的事情。大家只在一起吃个饭就可以。然后订婚的时候,双方交换礼金。(数额要根据自家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风俗了)
你好,
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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