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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属于谁的,女方父母给的陪嫁钱属于
彩礼钱属于对方自愿赠予的个人财产。
陪家属于共同财产。
Q2:在法律上讲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最终归谁
彩礼问题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3:结婚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是否要带回婆家?
这个事是这样的情况,农村的不一样,城市的差不多都不一样,说出来大家听听。
先说城市,现在结婚的都差不多是一家一个孩子,基本上婆家给的彩礼都会带回婆家,而且娘家也会给女儿一些嫁妆,让女儿带到婆家,娘家条件好的也会给女人买房买车,甚至也会给女儿钱的。
而农村的情况就有点不一样,因为农村有亲戚,对农村的情况也有些了解吧,农村也是一家一个孩子,这样大多数的是女孩子都会离家而嫁,也有入赘的,叫招养老女婿。
农村婆家给的彩礼带不带回婆家,这就得先看这二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了,如果婆家条件不错,可能这彩礼就留到娘家了,婆家也不会去追讨,因为对方把闺女嫁过来了,而对方的家庭条件不太好,就得留给对方家了。如果娘家的条件不错,婆家给的彩礼娘家也不会留下来,会让闺女带回婆家,带回婆家也不会交给婆家,而是留在自己手中。
婆家给的彩礼,都会有媒人或有中间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男方的父母交到女方父母的手中,有钱的一次交齐,钱不凑手的就分期交了。农村过去也有到了结婚日期彩礼还没凑够的,这就有点大麻烦了,那就是相互沟通吧,是婚礼延期呀还是先欠着彩礼把婚先结了呀,商量着办吧。所以这个彩礼怎么办都是女方父母做决定的,也有这种情况,就是这彩礼在女方父母手中,但他们不会用,女儿需要了就来拿。
所以这个彩礼是否要带回婆家,没有统一规定,都是因人、因情况而定的!
Q4:有没有结婚时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女方却拿来做女儿的嫁妆的规矩?
有!!根据中国风俗习惯,结婚送彩礼是中国的非物质文化财产的一部分!!因为中国早先地域太广,人们基本上走不出家乡太远。所以有很多风俗习惯等等。。结婚彩礼也因地域不同而不同。但一直在2000年前全国各地彩礼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平常人家无非送很少一部分钱财,外加首饰,衣服什么的!这就算彩礼了,而女方一般也会陪送被褥等日常用品。富甲一方的大户相对彩礼会多一些,陪送也会多一些。说的通俗点,就是给新人生活的一些资本!!!但自从2000年以后,全国各地攀比心理,男女比例失调等等,彩礼一涨再涨!!!尤其是贫困地区,越穷越讲究,越贫穷的地区对彩礼的要求越高。东三省,华西北,四川,广西等等地区,一般都是农村,对彩礼要求越来越高!但大部分彩礼父母都会给女儿当嫁妆带回来,不带现金也会买成物品送到男方家里。女方一般不会陪送太多的东西。这也算是一种风俗了!也有部分地区,不是地域黑啊,东三省农村一般都会截流一部分男方的彩礼钱,给女方家里的小舅子留作结婚用,!!再就是城里人,不得不说在这方面城市还是比较开明一些。全国城市都差不多
。一般都是男女双方都拿出一部分财产给新婚夫妇。打下不小的家底。多少一般在乎的就少一些。。富人就多给点,
Q5:婚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归女方所有吗?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后未在一起生活而离婚的,该彩礼男方可以要回。如果女方用彩礼置办了家具,该置办的家具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Q6:女方是否要退还男方之前给的彩礼钱
彩礼可以视为一种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或合同约定订金,如果条件成就或履行了约定,一般情形是不用返还或退还的。对于未成就条件或履行约定,彩礼应有条件的返还或退还。对此相关法律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与状况适用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是否应予返还或退还。
一、关于应予返还的法定条件与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解释法条中,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应适格于关于彩礼返还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解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与法律依据: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这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再次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三、给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愿意来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