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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的定义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业主,或业主因工作太忙或其他原因可委托其配偶代行使权利,即业主的配偶可以替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工作,但父母和子女不行,因为只有夫妻才是房子的共同拥有人。只有业主可以竞选业委会成员。
2、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经占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两个半数都达到以后,则罢免成功,业委会委员和主任可以重新选举。
小区业委会主任2113不可以由非本小区业主担任。非本小区业主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