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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因此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 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根据第三人 主观状态的不同而有两种法律后果:在第三人善意情况下,合伙人私自转移或 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主张该行为无效;在第三人主观 上恶意的情况下,即明知合伙人没有处分权限而接受的,则合伙企业可以主张 该行为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 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也 就是说,当合伙企业发生某一合伙人退伙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其退还财产份 额,因而合伙人也只有在其因各种原因退伙的条件下方有权要求企业分割财 产,退还其出资及其他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有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即退伙人依法 提出退伙,其他合伙人对此亦无异议的退伙情况;二是法定退伙,即法律规定 的当然退伙的情况发生,包括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财产份额用于偿债等情况。
无论何种形式的退伙,只要退伙人在合伙企业 尚有财产份额的,他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有权要求按照企业当时的财产状 况,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分割,清退其所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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