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解除劳动合同6种人

推荐 生活 2019-02-05 05:03:10 1361

本文收集整理关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6种人的相关议题,使用内容导航快速到达。

内容导航:

  • Q1:用人单位如何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Q2: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 Q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
  • Q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Q1:用人单位如何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有绩效考核目标,与达成结果,如果员工长期达不到,必须给员工进行业绩培训学习,再考核如果还达不到,可以调岗,如果新岗位还不行才可以辞退,这是个复杂的过程,每一步必须要有书面的证明材料,员工确认签名,建议和员工友好协商,不要让员工带着仇恨离开,也不要随便辞退员工,现在的员工法律意识都强,操作方法不当就后患无穷,仲裁,法院

    Q2: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你这个问题还真的有点幽默啊。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单位一直办理社保的,那不叫“补缴”,叫“续缴”,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单位一直没有办理过社保,那叫“新办”。85年参加工作,93年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时间段内,还没有社保这个概念,你现在要补缴,这个玩笑开大了啊!

    既然问了,还是给你提点建议吧,希望能解除心中的疑惑。

    第一,是否有视同缴费工龄。85年的合同制工人,93年解除劳动合同,共有8年的工龄。这8年基本上社保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应该有“视同缴费工龄。但要认定必须凭个人人事档案。如果你有个人档案,那就比较好办,如果没有个人档案,就无法认定。

    第二,一般情况下,96年之前的社保不予补缴的。85年到93年这8年时间肯定是补不了社保的。因为那时候还没有社保的概念,有的地方也是处于试点阶段。

    第三,查找依据,认定视同缴费工龄。按照你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差不多也应该到退休年龄了。如果93年之后社保一直缴了社保的,那到现在缴费工龄应该在25年左右了。再加上93年之前的8年工龄,工龄应该就是33年了。30年单位的档案已经移交区县档案馆,可以去档案馆查找你当年的招工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作为认定视同缴费工龄的依据。

    总之,根据你介绍的情况,85年到93年这段时间的社保是不能补缴的,唯一的途径是进行视同缴费工龄的认定。

    WWw.YIJItAO.;CoM

    Q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

    一、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一种情形:
    1、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5、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0、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六种情况:
    1、由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五种:
    1.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1.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八种:
    2.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是三种:
    3.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3.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1.劳动者提出解除申请,不需支付补偿金
    2.双方协商解除,由公司提出的,公司依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工作时间支付的标准不一样
    3.员工过错,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不用支付补偿金,
    4.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接受解除的,公司需支付双倍的补偿金
    最后强调一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解除的,不是铁饭碗

    Q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无过失辞退规定、第二十七条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职业病检查诊断期、长期工作且近退休的劳动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具体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病及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补助、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或者发放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五)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过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第四十一条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辞退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参见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如劳动者属于以上情形,但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相关文章
    减肥期间不能吃面条吗2019-01-09
    男人不能说不行什么意思2019-01-10
    炖羊肉不能放什么香料2019-01-10
    羊肉不能和什么食物一起吃2019-01-10
    红枣不能和什么一起吃2019-01-10
    血糖高血脂高不能吃什么2019-01-11
    下列哪些食物肥胖患者不能经常食用2019-01-11
    蜂蜜不能和什么一起吃2019-01-13
    莲子不能和什么一起吃2019-01-15
    手机淘宝 店铺不能分类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