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哪些人有继承权

生活 2019-02-07 04:38:32 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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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关于人死后的继承权
  • Q2:有继承权的人后去世还有继承权吗
  • Q3:父母的遗产一个儿子已死亡,有哪些人有继承权吗
  • Q4:一个人死了第一合法继承人是谁 财产怎么分
  • Q1:关于人死后的继承权

    你的爷爷奶奶有生活来源吗?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你的妈妈在你身边吗?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Q2:有继承权的人后去世还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在继承人去世后,其应该继承部分可以由其子女继承。

    Q3:父母的遗产一个儿子已死亡,有哪些人有继承权吗

    父母先后死亡后剩下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遗嘱的话),已死亡的儿子如果有孩子的话,此孩子代位继承已死亡儿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去世的父母还有其他子女的话,其他子女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只是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多分,尽义务少的或不尽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家务事还是本着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尽量不要走法律程序,以免伤了亲情!

    Q4:一个人死了第一合法继承人是谁 财产怎么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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