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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18年浙江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怎样调整的?
7月2日,浙江省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发布了2018年浙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明确要在7月底之前把退休人员今年上调的养老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手上。
这个征求意见的方案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从2017以年12以月31日前巳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上调基本养老金。养老金上调幅度为全省退休人员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数的5%左右。
具体调整将继续釆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定额调整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在挂钩调整中,充分体来多缴多得、长缴多领的激励机制,按照缴费年限和本人养老金额来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按照每缴费一年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元的标准上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8元; 按照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2.24%上调基本养老金。
在倾斜调整中,充分体现重点关怀,对下列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发养老金: 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0元;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0元。
Q2:浙江省2018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施方案什么时候出来?
浙江省继7月2日公布了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后,7月17日终于又公布了《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纵观《通知》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通知》明确:今年浙江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并按照全省退休(职)人员201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平均数的5%进行调整。调整方式也是釆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原则进行。
在定额调整环节,全省符合条件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在挂钩调整环节,充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领的激励机制。主要以本人的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两个方面挂钩。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含15年),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8元。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部分,按照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绝对额的2.24%计算月增加额。
在适当倾斜调整环节,充分体现重点关怀。对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企业军转干部、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企业者,不低于当地2018年平均养老金水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平均额度的,按平均额度补足。
据了解,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全省共有745万退休(职)人员得益。浙江省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在7月底前将上调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
Q3:2015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额度是多少
浙江省的上调政策在春节前就和上海市一起率先出台。基数是130元、工令每一年5元、男70女65岁每月增加30元,其他对军转干部、劳模、五三年前参加工作、工伤等还有另行规定,要求三月底前发到手。真为你们高兴!
Q4:浙江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