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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联公司间调动工作,是变更还是解除劳动关系
子公司是单独的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调动工作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涉及工作年限的计算,需要企业出具调动的文件,这样方便有劳动争议的时候计算补偿金。
Q2: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调动涵还没下就要先解除劳动关系吗?
是的。
需要先解除之前的劳动关系,才可以。
Q3:工作地点调动,本人不同意,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该如何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与利益?
你有没有在一个月内提出过异议,需要证据证明。那样算变更合同内容解除双方协商不成,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Q4: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有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