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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去,要一直留着。
一、关于“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不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况分析:
1、对个人来说,曾用名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改名了,之前的名字就是曾用名。
2、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3、公共场合、正式场合、身份证等只能用现用名。私下可以用曾用名。
二、姓名变更手续:
具体办理事宜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一、曾用名的作用:
曾用名公证为的是两个名字属于同一个人,例如你的出生证明上名字是 A,大学毕业证书上的是 B,那么曾用名公证就是为了证明 A 和 B 是同一个人的两个名字,之前叫 A 后来改为 B。
二、曾用名做公证要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派出所出具的其曾用名二者是同一人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曾用名
最好和身份证上一致。
十六岁以前可能容易一点,如果是十六岁以后的,就要有在公安机关的档案中使用过那个名字,才能更改,要不能就很麻烦,原则上是不给添加曾用名,如果派出所里有熟人的话就可能能弄了,但也要很多证明,手续比较繁琐。
当然是的了,除非你有很多曾用名
您好,曾用名是不能消除的。
如果您在某份档案上使用过曾用名,那么户口的曾用名对你有很大帮助。
可是我从没来没有过曾用名啊,从小到大都是一个名字,各种档案也没有曾用名。
那公安机关也不会给你删除的。
找那时的照片,找那时你身边的证明人。当然,最有利的证明人是派出所、学校、工作单位之类的单位公章,如果没有单位证明,个人也行啊。写个证明之类的。
曾用名是记载公民名字更改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是无法申请去掉的,公民相关的名字更改记录是会保留在公民户口簿以及户籍系统上面。户口簿的使用要求: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扩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