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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男方如果是婚前所借的债务,由男方承担,除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女方有责任承担债务。
承担一半以上,因为是过错方
追问 : 你生活中遇到或听见过类似的事情吗
已经回答问题的那位的说法严重错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属于共有,任何一方的对外债务在夫妻之间都有连带义务,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将来离婚后要均分婚后财产。凡是离婚前丈夫在外欠债的,女方是有连带义务替丈夫进行偿债的,离婚以后男方的欠债,女方不在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夫妻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借款给丈夫时知道该协议的应当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一、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那要看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期间是何等的负债,同时女方对该负债的时候作过阻拦没,要想问清楚,必须将原委讲清楚,别人才能帮你分析,给你出主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的债务。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