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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收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答复如下:1、《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可见在你朋友与你的一对双胞胎之间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而只是暂为抚养,在出现对方拒绝您探望的情形时,您可以主张收回抚养权,自己抚养孩子。 2、建议您最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起诉,但是您需需提供您与孩子的血亲证明以及你朋友实际抚养孩子的证明。
3、当初你们约定了伍万元的费用,不知道是什么性质,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是亲生子女,以出卖为目的时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您确实无力抚养,而且要的费用只是作为补偿您生理及精神受到的伤害,也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视您的具体情况而定。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没有法定理由,法院一般不会变更抚养权的。频繁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成长不利。我国的婚姻法允许离异父母可以就其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有孩子愿意跟你生活,就可以了。
那要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况曾经是女方有错,并且此错误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很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