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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1.规范法律
2.增加罢工法(有不平等就可以让问题突出,从而使政府强制关注)
3.限制高新人员的在职期,国家总理都几年一换,你小官员为什么不能经常换
Q3:能否解决人类发展中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
首先回答问题,贫富差距是不可能完全解决了,也没必要完全解决。
适当的贫富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我们都知道,人与人是有差别的。有的人努力工作,有的人好吃懒做,有的人脚踏实地,有的人好高骛远,没有任何两个人的想法、行为是完全一样的。这一点我们从平时的着装方面就可以看出来,同样是穿衣服,有人喜欢这个品牌,有人喜欢那个品牌,就算喜欢同一品牌的两个人,喜欢的款式也不一样,虽然每个人都穿衣服,但真正能撞衫的几率也不高。
同样,在创造财富这个问题上,大家的看法、做法以及努力程度也不一样。大多数人都希望自己能有钱,但真正能把想法付诸实际行动的人有限,真正遇到困难还能坚持的人更有限,真正能在正确的方向上坚持的人就更更更有限了。正所谓有付出才会有回报,你不付出凭什么还要求有回报呢?大家都说要公平,如果不付出就能有回报,对于那些努力付出的人公平么?
另外,现在已经不是单纯靠劳动就能致富的年代了,现在需要靠资本致富,那些在之前积累了原始资本的人,现在更容易挣到更多钱。
任何一个国家,只要不是穷的要死,恩格尔系数不低于60%且在不断提高的国家,慢慢都会过度到靠资本致富。你拥有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你的挣钱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觉得越有钱的人越有钱,越没钱的人越没钱的原因。
那有没有办法解决这种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呢?
有的,确实有些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比如瑞士、法国等一些高福利国家,他们是通过向富人征重税的形式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的,从富人身上收重税,然后把这部分财富转移给穷人,用于提高穷人的福利。所以在这些国家里上学不需要花钱,医疗不需要花钱,甚至不工作了政府还给你发钱,生了孩子有政府帮你养。这是比较典型且有效的缩小贫富差距的方法。
但想完全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不现实也不可行。均贫富了,谁还会努力干活呢?都不努力工作,社会财富怎么创造?
Q4: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贫富差距过大时更应注重社会公平
当前,一方面,贫富差距已经过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经济条件的改善允许国家加大调节力度。因此,必须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但是,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是由各种不同的原因造成的:自然地理条件的巨大差异;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优胜劣汰;国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实施的某些倾斜政策;不合理的战略思维和经济政策;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某些漏洞;国家和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不力;等等。以历史的观点看分配关系,贫富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认为,贫富差距的任何扩大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现。从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到市场经济的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是正常的和合理的,更加体现了现实的公平性。只有体制的不完善、政策的不合理和政府的不作为造成贫富差距的过大,才属于分配不公。
现阶段的分配不公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综合标志:一是基尼系数过大,二是贫困人口过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明确,提法的某些改变基本属于政策性调整,而不是基本分配制度和基本分配原则的变化,更不意味着在牺牲效率和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决定收入分配的,首先是初次分配,其次是再分配。贫富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既与再分配有关,也与初次分配有关。在目前的体制下,初次分配并不是基本上由市场机制决定,还存在很多的不公平。例如,工资率过低和利润率过高,就是属于分配不公;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更是不公平了。即使分配主要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也不能认为初次分配只要注重效率就行了。同样,再分配不仅要解决公平问题,而且也要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进而解决效率和发展的问题。因此,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既要调整再分配关系,又要调整初次分配关系。所有的问题―――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只能在发展和改革中解决。
由部分先富到共同富裕是一般规律
有人认为,我国“一部分先富”的任务已经完成,今后的任务是“共同富裕”,中央“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将从‘先富’转向更为实际的‘共富’”。这种认识笔者以为同样是不恰当的。邓小平同志反复指出:“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当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先富的地区要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逐步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但是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他认为“这是一个大政策”。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贫穷。邓小平所说的由“部分先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不仅是我国正确的发展道路,而且是一条客观规律。“部分先富”和“共同富裕”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阶段,而是通过“部分先富”达到“共同富裕”。在“部分先富”的过程中,就包含了“共同富裕”的成分;在“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实现以前,始终表现为“部分先富”。
“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充分积累。在我国现阶段,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既要承认劳动差别,又要承认资产差别。也就是说,不仅要默认劳动能力是每个人的天然特权,而且要承认对象化的、积累起来的劳动(物质财富)同样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前者要求同量劳动相交换,要求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后者要求财富转化为资本,并实现价值增殖。只有这样,才既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又能够调动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的积极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以及采取市场经济形式,就是体现了上述利益要求。在这种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中,收入的较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率先富裕起来的只能是一部分人。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调节,富裕起来的人会越来越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